司法鑒定結論審查和采信七點實務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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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公正、嚴肅的司法鑒定結論對于法官裁判行為具有重要意義。司法鑒定結論的公信度是衡量司法鑒定工作的本質要求,不但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實施,其內在的合法性、合理性價值標準也需在實際操作中深刻掌握和運用,從而達到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的目的。
司法鑒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鑒定標準和鑒定程序的規范需要聽取多方意見,為此,就重慶四中院在司法鑒定工作的經驗,總結七條實務要點,拋磚引玉,以資參考。
一所有鑒定結論必須經過當事人予以質證,未經質證的鑒定結論,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二所有鑒定結論須從八個方面由承辦法官進行嚴格審查。一是審查鑒定機構和人員是否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二是審查鑒定人是否具有解決涉案專門性問題所應具備的知識、技能和經驗;三是審查鑒定人所適用的技術設備是否先進,采取的方法和操作程序是否規范、實用,其技術手段是否有效、可靠;四是審查鑒定人在鑒定過程中涉及檢驗、試驗的程序規范或者在檢驗方法上是否符合有關行業標準化的要求;五是審查檢材、樣本或與鑒定對象有關的其他鑒定材料是否符合鑒定條件,即是否能夠作為有關鑒定結論的基礎;六是審查鑒定結論的論據是否充分,推理是否合理,論據與結論之間是否存在矛盾;七是審查鑒定人是否具有我國訴訟法上所規定的應屬回避的情形;八是審查鑒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影響,即是否有徇私、受賄或者故意作虛偽鑒定的情況。
三通過承辦法官審查,凡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鑒定結論,人民法院不能采信。屬該條第二款規定的有缺陷的鑒定結論,應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四鑒定結論中超過委托鑒定事項范圍的有關結論,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五一個案件中既有當事人自行委托的鑒定結論,又有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結論,應當以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結論,綜合質證情況和其他證據對案件有關的專門性問題作出認定。
六人民法院重新委托鑒定意味著此前的鑒定結論已經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因此,無論重新委托鑒定的鑒定結論是否與此前的鑒定結論相矛盾,人民法院都應當根據案件的有關情況,結合鑒定結論的質證情況和本案其他證據,對重新作出的鑒定結論的證明力進行認定。
七訴前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包括訴前進行的鑒定,對方當事人未提供證據或提供的證據不足以反駁并未申請重新鑒定的,只要訴前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的鑒定結論符合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效力并據此作為裁判的依據。若對方當事人反駁理由成立,則應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按相關程序申請重新鑒定。
來自: 綜合 ??? 責任編輯: 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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