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草原生態環境 拒絕非法占用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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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員?李芳芳)草原在國民經濟和生態環境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國草原面積大,主要分布在祖國邊疆。草原是少數民族的主要聚居區,是牧民賴以生存的基本生產資料,是西、北部干旱地區維護生態平衡的主要植被,草原畜牧業是牧區經濟的支柱產業。加強草原保護與建設,對于促進少數民族地區團結,保持邊疆安定和社會穩定,維護生態安全,加快牧區經濟發展,提高廣大牧民生活水平,都具有重大意義。
近日,新疆臻冠達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受理委托了一起關于非法占用草原面積的案件。為查明米東區某企業是否占用草原,以及占用草原的面積,該公司指派趙桂榮、趙玉江二人組成鑒定組,與烏魯木齊市草原監理站工作人員共同對該產業園區山體綠化情況進行了勘驗及調查。該公司鑒定專家趙桂榮對該公司園區內進行GPS定位,并將現場測量的坐標與烏魯木齊市草場資源圖進行比對,發現涉案的838.27畝土地全部位于原米泉市人民政府1997年10月30日頒發的“第002(98)號”草原使用證范圍內。

記者找到了新疆釜銘律師事務所,據宋合勝律師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違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草原,改變被占用草原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草原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定罪處罰。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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